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维山 资料图
新华网呼和浩特5月7日电(记者汤计)内蒙古从4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办理减刑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假释案件的规定》后,已有11名无期徒刑罪犯和1名死刑缓期执行罪犯获得减刑结果。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维山介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经过几年反复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于2009年3月27日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办理减刑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假释案件的规定》,两个《规定》于4月1日起在全区施行。有了这两个《规定》,执法部门在办理服刑人员的减刑与假释上,就有了具体而规范的标准,实际操作起来更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公开性。
记者了解到,内蒙古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案件的规定》共有十一章八十条,《关于办理假释案件的规定》共有七章四十八条。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若冰说:“过去办理减刑和假释缺乏规范的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执法人员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和假释自由裁量空间大,而两个《规定》的制定实施大大地规范了执法裁量权,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4月28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在呼和浩特第一监狱召开服刑人员奖惩大会。这是内蒙古自治区两个《规定》实施后召开的第一次服刑人员奖惩会,第一监狱近1000名服刑人员在场。会上宣布了对249名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结果,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周英在服刑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作出加重刑罚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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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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