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株洲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调研员(正处级)贺树根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贺树根于1998年至2007年5月担任株洲县副县长期间,利用主管农业、城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先后收受付某等11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4.63万元。案发后,贺树根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回赃款44万元。
法院认为,贺树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唐全召 记者 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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