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协管政法干部成为硬性规定的背后
近日,安徽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县级党委政法委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县级政法委的职能、任务、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县级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由县级党委组织部会同上一级政法部门和同级政法委,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等干部协管内容,被称为落实干部协管工作上的一次突破。
安徽县级政法委建设意见出台于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过程中,其在全国的样本意义不容忽视,而意见出台的过程也格外引人关注。
意见出台一波三折
近年来,加强基层党委政法委规范化建设,列入到了全国政法工作要点,也是基层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问题。安徽省委政法委以加强县级政法委建设为着力点,开始了这次艰苦跋涉。出台一个指导县级政法委规范化建设的文件被列在了突出位置。
经过广泛调研后,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起草了《关于加强县级党委政法委建设的意见(初稿)》,经安徽省委政法委左声平阅改后,开始征求安徽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的意见。
“可以说,上述3部门均出具了较为苛刻的书面修改意见,但我们十分理解,毕竟他们相对的不是政法委一个部门。”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孙保东说。
据孙保东透露,安徽省委组织部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干部管理问题上,他们认为:把好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提名、考察、审批关是组织部的事,政法委只是协助,应该去掉这一条;“县级党委政法委要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进一步明确干部协管的范围、对象和工作程序”,要把其中的“明确”修改为“规范”,理由是已经有文件明确过了,就不要再发文明确了。
安徽省编办的意见主要集中在编制数上,他们认为:要把编制数“不少于”改为“左右”;把“现有编制不足的,可以从政法专项编制中调剂使用”修改为“现有编制不足的,在市、县(市)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使用”。
安徽省财政厅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经费、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见义勇为专项基金、因公牺牲伤残特困政法干警资助资金、教育培训费等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删去,理由是没有文件规定。
可以看出,尽管这些多是文字上的修改,但对于意见初稿的“含金量”却产生了影响。
安徽省委政法委没有气馁,政治部的同志们不厌其烦地穿梭于各个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和安徽省委的要求以及基层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等,向他们作解释说明,寻求支持。
“初稿完善后报请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徐立全等领导阅改,形成讨论稿。”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陈国强说,根据组织部等部门提出的意见,省委政法委对有些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经过协商后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期间来回多次,又是在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难度可想而知。”
政法委协管干部得到“硬化”
“应该说,中央早有政法委协管干部的规定,但各地其实根本没有落实。中央文件不落实会对政法委的权威造成严重伤害。”某市一位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说,该市调整法院部分班子成员,政法委根本不知道,后来还是从法院上报的材料里得知。“意见的最大亮点应当是把政法委协管政法部门领导干部制度化、规范化,界定了政法委在干部协管上的职能作用。”
在干部协管上,意见明确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与政法委的沟通,支持政法委切实履行好协管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职能。对县级党委政法委协助管理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级党委组织部会同上一级政法部门和同级党委政法委,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根据政法部门工作需要及干部状况,政法委也可直接向组织部或有关部门提出任免、调动的建议。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在报县级党委组织部的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政法部门党组(党委)。考核县级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应听取县级党委政法委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地要完善保障机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进一步改善县级党委政法委办公条件,逐步加大对通讯、信息网络等装备的投入,政法委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
科学界定政法委职能
“过程固然艰辛,但县级政法委存在的问题更让人揪心。”参与意见出台全过程的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干部刘兴华,谈起县级政法委的状况时,充满感慨。
县级党委政法委是县级党委领导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维护稳定、综合治理、防处邪教、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和队伍建设等繁重任务。但在一些地方,县级党委政法委建设却存在许多突出问题。
从2007年初开始,为了摸清基层政法委的“家底”,安徽省委政法委就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分赴各市进行集中调研。
经过调研,梳理出基层政法委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职责任务不清:如果政法委书记强势,县(市、区)委用的顺手,则政法委什么事都管,也管了许多不该管的事;如果政法委书记配备的比较弱,县(市、区)委就一竿子插到底,遇事越过政法委,直接找相关的政法部门,则政法委的职能就逐步萎缩。
二是体制、机制不完善:如省辖市的区委政法委不领导区公安分局(受市公安局直接领导)、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在政法部门领导班子配备上没有提名动议权等体制不顺、机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问题,是制约县级党委政法委自身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是机构设置不规范:如内设机构多少不均,多的达5个机构,如宿州市埇桥区委政法委,除了合署办公的综治办等外,设立了分工委、纪工委、干部室、办公室、执法监督室;少的只有1个机构,如宣城市所辖的县(市、区)政法委就仅内设有办公室;更少的则没有内设机构,如铜陵市狮子山区、郊区、铜官山区等,除了合署办公的综治办外,没有内设机构了。名称也不规范,仅以政工部门的设置为例,有叫政工科的,有叫干部室、人事科的,可谓五花八门。
四是人员编制不足:最少的铜陵市狮子山区有5个编制,被其他部门占用了两个,目前仅有正副书记各一人,没有具体干活儿的。
五是干部能力和素质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干部照顾性安置多,政法委成了一些不了解政法工作的乡镇街道党政正职的“养老委”、“安置办”,严重影响了政法工作的开展。
六是经费、硬件设施等保障不到位:这在区委政法委表现尤为突出,县、市相对要好一些。一些区委政法委每年的经费不足10万元,电脑就1台。
这些同样让参与调研的安徽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的同志感触颇深。
意见比较科学全面地对县级政法委的职能进行了定位,主要包括: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做出全局性安排,并督促贯彻落实;统筹协调指导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工作;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执法权和司法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委加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10项职能。而且,10项主要职能还派生出8大项、34小项具体内容,作为县级政法委建设任务。
“这是我所了解的对县级政法委最清晰的定位。”安徽和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达志说,意见有望改变县级政法委目前的状况。
意见规定,县级党委政法委应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一般不得超过3名;县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应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副书记应由正科级领导干部担任,书记、副书记的任免应事先书面征求省辖市党委政法委的意见;严格按照干部条件和班子职数选拔配备党委政法委书记、副书记,保持班子成员合理的年龄和知识结构,一律不得进行超职数照顾性安排;加强对政法委领导班子的教育培训,建立党委政法委书记、副书记的初任培训制度,并开展经常性轮训。
“意见出台后,我们最关注的是各市的落实情况。”用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有关人员的话说,意见的出台好比万里长征迈出第一步,基层政法委建设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关键在落实,“一个好政策,如果没有人喝彩,再好的‘演出’都是没有价值的”。 (李光明)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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