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
SHOUXIPINGLUN
□王 琳
若联通、网通的合并被认为违法,有可能被要求恢复到两家公司合并前的状态。若商务部真要如此依法处罚,违法企业固应依法认罚,于国企的幕后主人———公民们而言,如此高昂的违法成本又是何其无辜。但愿这一教训能够让所有的国企吸取,也希望执法者的调查能够尽量提前,对违法行为更要及时叫停,以避免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商务部有关官员近日证实,于2008年10月15日正式合并的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网络通讯集团公司,未依法向有关当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经济观察报》5月1日)
依《反垄断法》第21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而自去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已有多起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合并重组,但负责此项审查的商务部却几乎没有接获此类整合的申报。
央企合并重组拒绝履行《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申报义务,有评论指称这显示了大国企的傲慢。有证据表明,联通与网通合并过程中,所有的法律文件都提到了合并要符合反垄断相关法律的规定,这家公司的法务工作者也作了依法申报的提醒,但这些意见似乎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以此事实给予“国企傲慢”的评价并不为过。但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为何国企,尤其是大国企对法律的执行会有如此“傲慢”的姿态和行动?
于中国而言,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这双重目标的确立与建设,都不过十几年光景。而在市场与法治的发展过程中,前者的成长迅速显然远远超过了后者。没有相适应的法治为保障,市场就成了一条跛腿。于中国市场领域内,垄断行为一直存在。而《反垄断法》却是直到去年8月1日才正式出鞘,这部法律确还难以显示出它应有的锋芒。
当然,这并不是说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还不够权威,更大程度上在于,于守法观念的培育上,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市场主体,都还有着不少的欠缺。立法虽不易,13年总还磨出了这一剑。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依法行事理念的潜移默化,于13年来,却还只能说有所体现。于一些央企领导人而言,他们更习惯的行事规则仍然停留在“唯权不唯法”。比如联通就宣称,合并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电信改革方案实施的。言下之意,上面批准的方案还有必要作合法性的考量吗?依官场的潜规则,工信部与商务部是平级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联通网通合并拒绝申报的逻辑也许在于,我这合并是“依上而为”,若是商务部宣布不申报违法,这耳光其实打在工信部的脸上。
但法治的目的正是要让法律———而不是权力———成为人们以及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的行事准则。不管“依权治国”,“依上治国”在实践中是如何架空了“依法治国”,只有“依法”,而不是“依权”或“依上”,才是法治建设的目标。任何市场主体,包括央企必须明白,“依法行事”是游刃于市场的元规则,过去的不习惯也要慢慢学着习惯。以傲慢应对法律的实施,迟早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反垄断法的执法部门而言,这次的合并事件也不无可反思之处。理由在于,《反垄断法》自去年8月1日就已实施,联通网通的合并时间则是在去年的10月15日。对这一合并未依法申报的确认,为何不是在合并前后的这段期间,而是在半年之后。法律的作用首先在于预防违法,而不在确认违法。这就好比经常引发争议的交警暗中执法,实则是面对可制止的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在违法已成既成事实之后才介入执罚。当执法变成执罚,法律的目的实则已被异化了。
有法律人士援引《反垄断法》推测,若联通、网通的合并被认为违法,有可能被要求恢复到两家公司合并前的状态。若商务部真要如此依法处罚,违法企业固应依法认罚,于国企的幕后主人———公民们而言,如此高昂的违法成本又是何其无辜。但愿这一教训能够让所有的国企吸取,也希望执法者的调查能够尽量提前,对违法行为更要及时叫停,以避免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责编:张仁和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