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太凌 王殊 通讯员 王丽英)认为罚款没有法律依据,因违反限行规定被罚款的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朝阳交通支队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该处罚违法。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被罚司机为兼职律师
张先生诉称,今年1月13日,他开车在东三环主路由北向南行驶,当他从光华路出口驶出主路时被交警拦住,告知其违反限行规定并做出处罚决定。昨晚6时许,张先生回忆称,事发次日,他就缴纳了100元的罚款。
张先生表示,《行政处罚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去年9月2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有关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该通告要求北京市机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张先生认为该通告并非法律法规,也不是地方规章,因此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张先生称自己是兼职律师,这件事让他感到政府政策有缺失,于是想到诉讼。
“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张先生表示,他缴纳罚款并不代表他认同处罚,只是因不交罚款会有滞纳金的积累,而且罚款单能在讼诉时证明自己曾被处罚。张先生称已拿到朝阳交通支队的答辩书,但对于是否能胜诉还“不好估计”。
交管局未做回应
昨日,北京市交管局对此未做任何回应。此前,该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该项罚则系依据《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第91条规定,即“违反限制通行规定”者,可被罚款100元。
■ 专家说法
长期限行需制订地方法规
昨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尚未制订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也依据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政府对私人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法律根据。
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的是临时性限行措施,北京市的限行已是经常性的措施。对此目前北京市有关交通限行的法律根据不太足,迫切需要完善法律根据,制订地方性法规。
本报记者 张太凌
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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