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09年5月1日,将有一批重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开始实施。
其中,既有消防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防震减灾法和旅行社条例等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法律法规,也有严惩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规定,以及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解释等。
修订后的消防法 5月1日起施行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订后的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消防设计质量的责任主体做出明确规定。该法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该法同时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该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该法还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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