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草案)》规定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改革和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式,强化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责编:张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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