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新修订的邮政法通过。其中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保价的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4月25日《新京报》)。
这意味着,公众寄一封邮件是否能到达对方,完全没有保证;如果邮件中有重要物品,丢失也诉之无门。当然,新邮政法也有附设条款,即邮政企业若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况,还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关键是,对于公众来说,又怎么可能知道邮政企业是故意还是无意呢?
契约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约束。从常识判断出发,当公众向邮政企业付钱购买了服务,就意味着双方确立了契约关系,如果邮件发生了损伤,那就意味着邮政企业违约,邮政企业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很显然,这个保护条款违背了基本的契约精神,有着霸王条款的烙印。
不管怎么说,我们不能容忍一部法律为一个行业来谋利。如果说只是内部规定,那倒也能勉强待之,因为到时自有法律纠偏;但当法律来为一个行业谋利时,那还有什么力量来加以制衡?而这时,社会大众的利益损伤也就成了必然。更让人忧虑的是,公众的信心指数会因此失去,对市场环境的失望会加速漫延,最终将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完善,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江苏 宁宜)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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