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自改革开放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我国共进行了5次政府机构改革。
通过改革,政府管理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明显减少的同时,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也明显加强;政府组织机构不断调整优化,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逐渐明晰。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政府职能没有理顺,导致一些部门习惯审批经济,管的多,卡得死;一些事业单位承担着政府行政职能。有些政府部门通过主管、指导等方式直接介入各种协会、社团、居民自治组织的内部管理与事务。
市场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如食品监管问题,我省生产加工企业2.5万家,其中70%以上是10人以下小作坊,产品质量不稳定,政府监管任务艰巨。
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比较薄弱,一些关系群众利益的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如“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
政府部门职责交叉矛盾也比较突出。去年省编办对省政府50个部门的调研结果显示,部门之间职责交叉的事项达60余项。在省政府50个部门中,存在职责交叉现象的有35个部门。
这些问题,影响了政府职能的全面正确履行,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行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遵循的原则
“三定”,即规定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是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三定”的基本原则包括:
转变政府职能原则: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机构限额内整合、优化政府组织机构,确保省政府各部门行政编制总量不超过“三定”前;
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合理划分事权,将相同和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避免职能交叉,建立健全职责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和强化政府部门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
上下基本对应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三定”规定,结合湖北实际,制定省政府各部门的“三定”规定。
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核心,要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如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鉴定、认证、评估等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将评比表彰、科研、培训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型具体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内设机构是职能的载体,要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如改革后,各部门内设机构数原则上要少于国务院对口部委的内设机构数;没有增加职能的部门,不得突破现有机构个数。人员编制在40名以下的,综合性处室合并设置。统一规范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规格。内设机构统称为处(室),均为正处级,处(室)以下不再设科。
人员编制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着力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新组建或调整变动的部门,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人员编制随职责划转。
我省机构改革体现地方特点
我省此次机构改革,体现了三个方面的特点。
首先是总体稳定,重点调整。省政府现有行政机构中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共4个,变动面仅占7.6%,整体格局保持相对稳定。同时,重点加强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将省经委、省信息产业厅进行整合,组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将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整合,组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加强公务员管理,对口设置了省公务员局。改革后的省政府机构,42个工作部门中,有33个与国务院对口;6个部门管理机构中,有2个与国务院对口。
其次是整合职能,理顺关系。将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实现了客运管理职责的城乡合一;将省文化厅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理顺了职责关系。按照中央要求,为整合医疗管理和药品管理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部门管理机构,由省卫生厅管理。
再次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在机构设置上,注重从我省实际出发,体现机构改革服从和服务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要求。在工作部门中,为加强价格监管,保持物价总体水平基本稳定,保留了省物价局;为切实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保留了省粮食局。在部门管理机构中,为了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保留了省扶贫办;为了加大对支援三峡工程和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协调力度,将省三峡办从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省政府工作部门。
这次改革,将省环境保护局更名为省环境保护厅,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保护环境,促进科学发展的决心。(记者 熊源 徐和平 实习生 梅岚峤 通讯员 周训华)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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