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抗诉及当事人上诉,4月20日,该区高级法院对严小林、刘涛、严建文、冯孝林故意杀人案及严斌等6人窝藏案作出判决,将上诉人冯孝林由一审判处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严建文由一审有期徒刑七年改判为十二年。
一审石嘴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后认定,2007年10月5日晚12时许,严小林、刘涛、严建文、冯孝林从一酒店出来,因打车与被害人邱某、苏某、马某等4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严小林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对方,刘涛、冯孝林要来严小林的匕首也捅刺被害人。在捅刺中,严建文喊了“捅死”之类的话,致使邱某、苏某、马某3人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严小林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刘涛、冯孝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严建文有期徒刑七年。严斌等6人因窝藏罪均被判处缓刑。后石嘴山市检察院对严建文的判决提出抗诉,严小林、刘涛、冯孝林等5人提出上诉。
去年9月25日,此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审查。承办人认真阅卷后发现,认定冯孝林持刀捅人的证据单一,案卷只有严小林一人供述冯孝林从其手中要过刀子捅了被害人,而严建文的4份笔录中只有一份供述了冯孝林拿着工具打对方,没有看清其是否持刀;冯孝林始终没有供述自己持刀捅人。严建文在此案中居指挥地位,应为主犯,而法院认定其为从犯,适用法律存在不当。
根据提审时严建文供述其“距冯孝林和严小林打人的地方有10米远,看见冯孝林用拳头往那个人身上打,拿没拿刀,我当时确实没有看清”,检察官前往案发现场进行侦查试验,证实在10米左右的距离夜晚灯光较暗的情况下,无法看清对方手里拿的什么。
另外,有证人证实,看见捅人的人穿着黑色衣服,口袋上部有白色的线条,而案卷中没有收缴各被告人当晚行凶时所穿的衣服,但细心的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严小林、冯孝林所穿衣服着色相近,均为黑色,个头身材相当,很容易被证人认错。办案检察官最终查实严小林当晚穿的衣服为深灰色,且口袋上有灰白相间的线条。冯孝林的衣服送人后被烧掉了。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证实冯孝林当时穿的是黑色夹克衫。由此证实当时捅人的是严小林,而非冯孝林。
今年2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出庭检察人员就冯孝林持刀捅人情节证据单一的意见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和有理有据的答辩,并对严建文应为本案的主犯发表了抗诉意见。最终法院对冯孝林持刀捅人的情节不予认定。 (薛正俭 赵红香)
责编: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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