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4月23日电(记者张涛)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这个省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挂钩浮动比例控制在1∶0.75以内,即经济效益浮动基数1个百分点,工资总额基数相应浮动0.75个百分点。
据介绍,国企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
企业按照河北省有关规定,因调整最低工资、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各种津贴补贴标准,或执行劳动合同法需要增加工资的,当年单列,第二年核增工资总额基数。企业每年要呈报相关材料,做好《工资清算表》中有关数据的自审工作,重点审核《工资清算表》中的数据与《会计年报表》《劳动统计年报表》中相关数据的一致性。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只适用于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今年已经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不实行这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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