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楼最低消费是“潜规则”还是“显规则”?婚纱摄影是“绑架消费”还是有自由选择权?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到底是保管还是场地租赁?业主买贷款房屋保险,受益人到底是银行还是房地产商?
昨天上午,在广东省工商局召开的“2009年消费与发展论坛暨广东‘十大消费潜规则’发布会”现场,消费者代表、维权专家、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代表进行了一场异常激烈的观点交锋。连见多识广的广东省消委会负责人也连连惊叹:对一些消费潜规则如此大阵势的热议,近年来在广东甚至全国也极为罕见。
会议现场,争议的拉锯战频频出现。有成果———省物价部门当场拍板,针对市民自有车位的管理费,年底政府一定出台指导价;有争议———信用卡消费涉及普及金融知识;有呼吁———强势航空公司应遵守经营合同。
在多方沟通与交锋的情况下,消费者、专家、律师、行业协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一致认为,无论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行业的健康发展,还是刺激经济拉动内需,都有赖于和谐消费环境的建立,而作为一个交流沟通的平台,这场讨论热烈的论坛取得了丰厚的成果,羊城晚报、南方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也应长期坚持这一举报平台。
全额罚息是“潜伏”霸王条款
潜规则内容:持信用卡透支消费,虽在还款期前已还部分款项,但到还款期后,仍需按全部透支付息。
律师挑战(朱永平律师):“十大潜规则”里“潜伏”得比较深的就是信用卡罚息。这是银行损人利己的霸王条款。
行业回应(王敏副主任):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对已经偿还的部分免息,我个人认为也是合乎情理的诉求。但这种合理的诉求能否得到满足,还得取决于其他的因素,现在有一家银行就改了,你可以有选择。
信用卡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为客户提供消费便利,从合同契约的角度来看,合同本身的目的是鼓励诚实信用,如果你违约,到期没有还完,你就构成信用违约,是要罚息的。但如果银行没有在银行章程中、用户手册中公开这一收费条款,消费者可以向银监会投诉,我们受理。
主管部门表态:车位管理费不合理
潜规则内容:高额车位管理费。业主自有车位,月管理费仍高达60元-800元,远高于同一小区的住宅管理费。
律师挑战(李瑾律师):开发商产权的车位管理费,物价部门有明确价格。但业主自有车位的管理费,政府没有指导价,非常混乱。因为没有相关的政府指导价,导致了业主跟物业公司协商价格的时候,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从谈价。而且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提供什么服务,业主有哪些权益,也没有明文规定。
主管部门表态(庄振锡处长):这一问题,《羊城晚报》最早揭露出来。今天我明确答复,这是发展中的问题,非常不合理。目前我国对物业实行的价格管理是分两种不同的管理形式:住宅是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是市场调解价。国家当时定义的住宅没有包含车位或车库,但车位或车库作为住宅的组成部分,不能分开。我可以告诉大家,今年一定会把它纳入政府指导价来进行管理。
停车场“不保管”属于无效合同
潜规则内容:停车场只收费不保管。
律师挑战(周群律师):车主和停车场之间是保管关系还是租赁关系?我认为是保管关系。但现在很多停车场,把保管关系转化成了租赁关系。特别是广州市政府出台关于咪表收费的办法,咪表费收的是车辆临时占道停车费,就是说不负责车上财物的安全。广州市政府在出台咪表收费价格的时候并没有听证,也没有征求市民的意见。这个标准更多的是在保护停车场和咪表经营公司的利益。停车保管不负责车辆安全,是典型的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违反了《民法通则》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现在物价部门也没有区分保管合同的停车费与租赁合同的停车费之间有何区别,都是按一个标准来收费,我认为这是不公平的。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停车场宣称“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上财物”的对外告示,属于停车场单方作出的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从理论上讲,具有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在接纳车辆并收取了保管费用后,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即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造成车辆毁损、丢失的,停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凡提供停车场地让车辆停放,收取所谓场地出租费、停车服务费等费用的,收费人虽自定不负保管责任,仍应视为保管关系成立,不能认定为场地租赁关系,如停放车辆丢失,收费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停车场的对外告示从法律上讲应当是无效的。
“羊城通”押金30元是霸王条款
潜规则内容:办一张羊城通,须收押金30元,远远高于实际成本。
律师挑战(朱永平律师):羊城通应该是广州老百姓骂得比较厉害的卡,主要是关于高额的30元押金。目前国家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方面对押金规定得并不多。涉及公共产品的企业单方面制定“潜规则”,使得老百姓很不满意。
目前羊城通所制定的肯定是霸王条款,比如押金、工本费、退卡等等。这个霸王条款制定时不是一个公共条款,但政府促使霸王条款演变为公共条款。霸王条款如何演变为公共条款?要根据《物价法》、《价格法》、《民法》搞一个听证,制定大家共同通过的条款,就叫做公共条款。如何使这个公共产品不成为霸王条款,这是下一步非常重要的议题。
司法意见(王宗仁副庭长):“羊城通”的高额押金属于通过行政许可收费的情况,收费项目在性质上属于面向广大消费者的公益性服务或垄断经营行业,根据《价格法》第18条、第22条的规定,此类交易或服务的价格应当由政府部门实行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必要时还应当通过成本调查、听证等程序来确定。此类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通过行政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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