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觉得当时车里有人在骂我,所以用榔头砸车了!”去年,宁波一名年仅25岁的女子晓丽(化名)因为癔症发作,连砸9辆汽车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昨天,此案在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审判,考虑到被告人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已赔款,因此被从轻处罚,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案情】
癔症患者连砸9辆车
2008年8月22日下午4点多,晓丽因精神疾病发作,于是拿来铁榔头敲砸停放于海曙区某小区内的9辆汽车,造成价值人民币2万多元的损失。晓丽母亲说,事发后晓丽对她说,“觉得当时停在小区里的汽车里有人骂我!”之后晓丽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部门对其疾病进行司法鉴定,发现晓丽患有癔症,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因为晓丽并没有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今年3月18日,被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昨天下午2点,此案在海曙法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
辩护席上坐着的,除了两名律师还有晓丽的母亲。开庭前主审法官特地嘱咐旁听者,千万不要刺激被告人,不要大声说话。因为被告人羁押期间,也有发病,主要的症状是,经常看到电视里的人爬出来。“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本案被告人晓丽被女法警带上被告席,她看上去很平静,身形微胖,戴着眼镜,与普通女孩无异。
【焦点】
量刑取决于病症的严重程度
因为晓丽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关系到她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量刑,因此病症的严重程度成为双方争论焦点。“其实晓丽以前一点都不胖,就是因为患精神疾病长期吃药,一年增了25公斤。”晓丽的母亲拿出厚厚的一打病历,证明女儿患的是更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因为病情的加重,已经连续服用了8年的药物。辩护方代理律师也拿出了几家医院的医学鉴定书,证明晓丽患的是精神分裂症,其病理程度要比癔症严重得多。
但公诉方认为,事发后公安部门已经委托宁波市公安局安康医院进行司法鉴定,认为是癔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被告人尚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法律上对癔症的定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触犯刑法一样有罪。
【判决】
以寻衅滋事罪从轻判处
庭审中法官也向晓丽提问,晓丽思路清晰,能够顺利回答自己的基本信息。对于砸车事件她也能回忆起,当时用的是从家里工具箱里取出的榔头。但是,对于为什么砸车她表示不清楚,觉得当时应该是发病了。法官认为,除非是很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一般的精神分裂症也是要负刑事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安康医院对于癔症的鉴定结果。
被砸坏的9辆车中只有3位车主提出赔偿,总计18000元,事发后已调解赔付。因为被告人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而且已经赔偿车主损失,因此可从轻处罚。最后,海曙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官向被告人家长作出提醒,今后多在生活中关心监护好孩子。
-阅读延伸
什么是癔症
宁波市精神病医院专家表示,癔症是一种情感的爆发,由精神因素引发,又称歇斯底里症。引发癔症的人一般个性较强,通常患有癔症疾病的人大多具有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体验,如果及时治疗和防治,患者能很快康复。要善于对患者进行鼓励和安慰,减少让患者接触刺激,让患者多感受亲人的关怀和温暖。这类疾病多发在青壮年阶段。这种病症属于轻度的,与重性的精神病人不一样,可以通过锻炼恢复。(来源:现代金报)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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