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北京4月2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7时49分报道,行政处罚乱罚款现象曾经比较多的出现,也经常被媒体所报道,但是行政执法部门替被执法者打折的好事您遇到过吗?最近在杭州萧山就出现了这样的事。只不过这个幸运的被执法者是医院。
据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的一位内部人士向记者反映,萧山第三人民医院违规乱收费数额与物价局实际处罚的数据"天差地别"。据这位内部人士提供的材料显示, 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萧山第三人民医院各种规格的X光检查项目多收患者的费用为497469元;在CT检查项目里,多收患者费用207648元。两项合计违反物价规定70万元左右 。但物价局最后只认定存在73992元的乱收费,比当初调查的少了631124元,相差近90% ,相当于打了个1折。
这两份相差悬殊的材料哪一份更接近真实呢?参加调查的新华社记者裘立华向新闻纵横介绍了当时的情况:
记者:当时我问的时候,萧山物价局的解释是前面这些数据都是进货数,那我说,好象这个数据相差太悬殊了,我说进货为什么会进那么多他们当时就没有给出解答。后来到医院去调查,发现这个数据和举报人的数据是一样的,还是和物价局的数据也是一样的。
当时他们的财务科科长接待我的,我就说,能够给我一个检查病人病例的结果,每个月大约多少个,他最先开始先打了个电话,然后那个检查科给他的答复是700多个左右,然后他又去把那个表格拉上去,把每个月详细的数据给我,他说数据一算之后,按每个月700亿平均算下来,这个病例是16800个左右,就拿了我提供的原始证据,这个是对的,他一直坚持就是这个数,结果在后面看材料的时候,他自己发现了,好象是物价局实际处罚的只有4400多个,然后他又说以处罚的数据为准,16800个不是处罚的数据,然后我说,到底是哪个,他又不肯说了,后来又一直坚持是4000多张那个对的。
中国之声记者昨天下午也分别与医院和价格部门取得联系,但是他们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记者:萧山第四人民医院这种情况您是怎么看的?
“不好意思,因为有些东西是涉及到单位的,作为我个人我不好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从这条法律中就可以看出,违法所得的多少是价格处罚的一个重要依据,违法所得多了,罚款就应当多。违反价格规定的经营者当然希望认定的乱收费越少越好,但为什么执法者也希望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新华社记者裘立华认为,用权力送人情是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我最大的感受就是说我们的部门在监管的过程中是失控的,一个检查部门检查被巢础的对象,这个时候由于没有第三方的利益相关方,或者就是我们人大代表的监督,所以他的具体执法过程中,他可能考虑到对方的一些利益作出一些让步,为什么,这个都是公家的事情,你这个也是公家的单位,上交国库什么的,对我们物价部门查处的时候是没有什么好处的,没有具体的固定的衡量的一个标准。"
在这个事件中,如果减少认定乱收费数额的话,受益的是医院和物价执法部门,医院可以少交很多罚款,物价部门得到很大的人情,但国家和前往医院的患者却成为受害者。
正如杭州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师所说:"看病贵的问题为何难以解决,关键原因是监管部门没有采取切实措施,为了部门利益,置广大患者利益于不顾,‘执法打折‘是一种典型的体制腐败。"
价格执法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相关的执法工作,法律也应该是刚性的。但是在杭州市萧山区物价执法部门,国家权力却成了执法者寻求自身利益的工具,国家法律在那里也成了泥人,任由执法者捏成各种形状。
行政权力的寻租不是一个新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杨洪山认为,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是产生权力寻租的主要原因,想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加强公众对权力的监督:“主要原因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方面是监管不利,同时他利用这样的一个无权利来谋求一定的好处,那么就要形成权利部门,部门权利利益化。另一方面的原因可以说与我们今年行政体制有一定的关系,因为这个体制管辖权的体制过多,很多机构再这样的情况下监督不利的情况下,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我相信这样的一个思路我是非常赞成的,如果要给这样的一个问题,我想公众参与是治理这种乱收费或者是行政执法这种手段疲软的一个有效的机制,另一方面我们行政管理体制上也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在感觉的过程中,要强化自上而下的拥有比较大的独立执法的内部的监督机制建设,再加上从外部公众的一种监督这两个组成一个合力,依法行政,合法的合理的履行受众的权利。”
责编:张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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