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朝闻天下):来说两个关于银行卡的事,先来看今天的工人日报报道。南京王先生发一张长城电子借记卡,在2007年12月3日至5日,先后18次被盗刷,总额近46万元。警方调查发现,作案人在银行取款机“门禁刷卡器”上装了读卡器,在取款机上装了一个有摄相头的MP4,盗取了王先生的卡号和密码,实施了盗窃。于是,王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失。而银行认为,银行已经通过多种形式提醒原告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原告的损失由犯罪人造成,银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日前,银行被判承担全部责任。专家认为,此案的意义在于,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既然银行明知在技术上不可能绝对保证储户资金安全,仍要使用无人值守的ATM机提供经营和服务。那么,在储户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他人窃取储户资金,银行就应该承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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