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工程管理“八个百分之百”的通知精神,市纪委日前制定出台了《昆明市建设工程廉政自律若干规定》,用9个“不准”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做出规范,若发现有违反规定者,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据悉,《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杜绝在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滋生腐败行为,《规定》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做出以下9个“不准”。
不准超越或滥用职权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批办各类资质、行政许可手续和批准发放有关证照;不准违反规定将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以及以各种方式为“中介商”和施工单位取得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和借口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将工程发包给指定单位;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以任何方式向建设单位介绍、推荐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以及向施工单位介绍、推荐工程分包单位或人员;不准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插手工程承包和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经营活动施加影响,或者为配偶、子女、亲友承包工程、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提供方便;不准领导干部参与或者授意有关人员加大工程款拨付额度,以及巧立名目将工程款进行返还后私分或挪用;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友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承包未经公开招标的工程,以及开办或变相开办工程“中介公司”;不准分管建设工程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承包和从事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工程监理、工程装修,以及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准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索要和收受贿赂,接受邀请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为其购置与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钱物。
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的,将由各责任单位按干管权限组织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其中,被问责者构成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监察局同期出台了《昆明市建设工程行政监察办法》,对规范建设工程行政监察行为,以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作出规定。(李严)
责编:闫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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