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财政部近日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下发了通知。
根据通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优惠。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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