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8日上午在习水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7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
由于是“不公开审理”,大部分媒体记者都没有进入庭审现场,而且犯罪嫌疑人家属和受害者家属也都在法庭外等候消息。据悉,庭审可能要持续几天。
雷成说,当天来了很多媒体,但是都在法庭外面,家属也都在法庭外等消息,“可能只有中央电视台和新华社的记者旁听了案件审理。”
习水县人民法院院长余德平表示,此案因涉及未成年人,所以未公开开庭审理,之前也未进行案情通报。“但是这是一个社会影响面和危害性比较大的案件,我们依法严格办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舆论普遍认为,因为受害人都是未成年少女,依法应不公开审理。但是涉案公职人员的犯罪事实必须公开,更要把他们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受到的惩处公开。
检方以嫖宿幼女罪起诉
2008年8月15日,习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案称女儿被强奸。随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取证。2008年10月底,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共抓获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员21人。其中,容留妇女卖淫的袁某和7名嫖宿幼女的犯罪嫌疑人(有5名是在职公职人员)被依法逮捕。
5名涉嫌嫖宿幼女的公职人员是:县职业高中教师冯支洋、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明、县马临工业区土管所所长陈孟然、县人事局干部黄永亮、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还有县人大代表、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女学生到其所租住房内进行卖淫。在此期间,经被告人袁荣会邀约、介绍,被告人冯支洋、李守明、陈村、黄永亮、冯勇在袁荣会所租住房内嫖宿幼女。经他人介绍,被告人陈孟然在习水县东方大酒店内嫖宿幼女一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荣会应当以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孟然、冯支洋、黄永亮、陈村、李守明、冯勇应当以嫖宿幼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有律师质疑放纵
至于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习水县检察院陈姓检察长此前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
这一说法立即引来外界质疑。一名叫刘昌松的律师投书《新京报》指出,陈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事实上,依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并且须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则认为,目前媒体披露的细节比较模糊,如果想要判定此案的罪名究竟定为奸淫幼女,还是嫖宿幼女罪,关键要看是否存在性交易。如果不存在交易、受害者不满14岁且被人强迫,就应该定为奸淫幼女罪。因此,尚有待审理过程中认定的具体情节和细节而论。
政法委书记:伤天害理从重处理
据悉,目前涉案的习水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民已经免除公职,县人大代表、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已被中止代表资格。
遵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舟说,案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为什么有黑旅社?为什么有黑老板?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报案,为什么发案长达一年时间没被发现?反映出社会管理、干部教育、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学校内部管理和法制宣传教育不足等问题。
杨舟说,对此案,法院要按照“两基本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认真审理,力争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严惩罪犯。对此类伤天害理、影响很坏的案子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如发现案情重大,需要提级审理的,依法提级审理。审理案件时,将排除任何阻力,如涉及保护伞问题,坚决打掉。如发现公职人员不作为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习水县近期将开展打击卖淫嫖娼专项斗争和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加大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结案后,遵义市将通报全市,开展干部纪律作风专项教育活动。
责编:许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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