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日前正式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提出,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草案规定,浙江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分为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两类。
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申领临时居住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即将推行的居住证与现行的暂住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编: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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