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乐东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邢华平,因几年前在担任乐东黄流刑警副中队长、冲坡刑警中队长、乐东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处理2004年罗方东等人将抱国镇王再起砍成重伤案件中,长达8个月不立案,导致罗方东再次作案,将潘干作捅死;以及办理或指挥办理陈泰东强奸案、陈泰国和林芳勤伤害案、陈太雷伤害案中,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及时立案侦查,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上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长期逍遥法外,部分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
昨日,乐东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邢华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接手一宗严重伤害案 三年八个月不管不问
2001年8月25日16时许,黄流镇黄中村人陈泰国因毒瘾发作,带人到黄流镇邢增瓦家寻找毒品未果,用脚踹邢增瓦家门并砸破一口水缸后离开。邢增瓦的母亲李桃流,随后发现家里的1000元钱不见了,就到陈泰国家向陈的父母反映情况。第二天19时许,陈泰国和林芳勤(绰号“东方仔”),骑一辆摩托车到邢增瓦家,陈泰国责问邢增瓦的父亲邢照孔,怪邢照孔“多嘴”并打了他一巴掌,邢增瓦见状便上前与陈泰国交涉,林芳勤从腰间拔出菜刀,砍中邢增瓦的前额,邢增瓦当场流血跌倒,然后,陈泰国和林芳勤骑摩托车逃离现场。
2001年8月30日,黄流刑警中队民警勘查现场,并立案;12月30日,询问了被害人邢增瓦及现场目击证人李桃流、周爱琴;同一天,法医鉴定邢增瓦的伤情属重伤。2002年5月13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破案决定,并于2002年5月15日向县检察院提请逮捕陈泰国。检察院办案人员,对该案列出退查提纲并退回公安机关,黄流刑警中队没有开展任何侦查工作。
2002年12月23日,新任黄流刑警中队副中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的邢华平,接手该案后,亦未组织开展任何侦查工作。2004年4月20日,邢华平工作变动,将案卷移交,新任中队长也未组织开展任何侦查工作。2005年10月10日,邢增瓦被伤害案的案卷材料移交给外区中队(冲坡、黄流中队的总称)内勤。其时,冲坡中队和黄流中队合并办案,由时任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兼冲坡中队队长的邢华平负责指挥,但邢华平没有具体组织指挥对本案的侦查。
直到2008年2月,乐东公安局工作组才调取出该案件材料,重新接手办理。邢华平接手此起重伤案件,先后时间加起来达3年8个月之久,但他对该案一直不管不问。
开拘留证却未抓人 嫌犯再次将人打伤
2003年10月25日上午,利国镇抱新村陈太雷、陈发岛、周文将等人持刀剑等凶器,在冲坡镇墟上追砍周运钦,并将其双手砍断、砍伤身上多处。刑警冲坡中队民警到三亚市农垦医院询问周运钦,还分别询问了黎伟武等4名证人,周运钦及黎伟武等证人证实是陈太雷、陈发岛等人将周运钦砍伤。2003年11月12日,公安部门对陈太雷伤害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27日,法医鉴定:周运钦所受伤害速度为重伤(四级伤残)。
2004年3月,邢华平接任冲坡中队中队长后,在长达13个月的时间内,邢华平未对该案展开侦查或派员侦查,也没采取有效措施抓捕陈太雷等人。
2005年2月2日,陈太雷又因非法持枪罪被警方抓捕,邢华平未讯问陈太雷伤害周运钦的有关情况,未组织或指示侦查人员安排被害人周运钦和证人对陈太雷进行辨认,亦未将陈太雷伤害周运钦案与非法持枪案并案侦查。直到陈太雷非法持枪案于2005年4月30日侦查终结,2005年5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后,邢华平才于2005年6月7日,组织指挥干警对该伤害案现场进行勘查。陈太雷因非法持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陈太雷刑满释放后,办案民警提请,2007年2月7日,乐东公安局对陈太雷开出拘留证,但实际上邢华平未将其抓捕归案。2007年4月5日,陈太雷又伙同他人伤害王召致轻伤,被抓获归案后,2008年7月21日,乐东公安局根据原有证据材料,将陈太雷伤害周运钦案和伤害王召案合并,移送至乐东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女报案称遭强奸
接手四年后才立案
2003年7月14日凌晨,与朋友外出玩耍的黄流镇新荣村女子陈某,被陈泰东带到黄流镇某宾馆207房,强行发生性行为。第二天14时许,陈某在两名女性朋友的陪同下,到乐东公安局刑警大队黄流中队报警,时任黄流中队副中队长(负责全面工作)的邢华平,受理了案件,同时询问了陈某并组织民警开展现场勘查,并通知法医对陈某身体进行检查,并提取检材。
2003年8月16日,邢华平指派两名侦查员询问了陈泰东,但陈泰东否认作案。邢华平认为该案证据不足,未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呈请立案。2007年5月20日,陈泰东又涉嫌聚众斗殴被捕;2007年8月13日,邢华平才对陈泰东涉嫌强奸陈某向公安局呈请立案。目前,陈泰东因涉嫌强奸陈某案、聚众斗殴案等一系列案件,已移送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
对重伤案件未立案 嫌犯再犯案捅死人
2004年9月11日21时左右,乐东利国镇抱岁村民王再起,在利国镇被人劫持并砍伤。三天后的下午,时任冲坡中队中队长的邢华平,带民警到三亚市人民医院向王再起了解案情。王再起指认伤害他的人是罗方东(罗贻俊)、罗贻朝、潘干作等10余名男子,并提供了4名证人。邢华平受理后,委托法医对王再起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重伤(七级伤残)。随后在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邢华平对此起伤害案未呈请立案,也没有及时开展现场勘查、传唤相关嫌疑人或采取强制措施抓捕等侦查工作。
直到2005年7月,邢华平才将该案交给侦查员关鹏(另案处理)负责具体主办,关鹏遂进行现场勘查,询问了相关证人,并于2005年8月2日报请立案,于2005年12月讯问了因另案在押的嫌疑人潘干作、潘德献。2006年1月16日,潘干作因羁押届满被取保候审,但嫌疑人罗方东、罗贻朝一直在逃。
2006年9月15日,潘干作与罗方东发生纠纷,在争执中罗方东因捅死潘干作被羁押。邢华平作为分管刑警大队黄流中队、冲坡中队的副大队长,于2006年10月19日,指派两名侦查员讯问了罗方东(罗方东否认其作案),但未采取其他侦查措施,亦没有将罗方东等人伤害王再起案与罗方东伤害潘干作案并案侦查、起诉,致使罗方东得以轻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12月10日,罗方东因故意伤害王再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刑警大队长被判刑
乐东法院认为,邢华平任乐东黄流刑警副中队长、冲坡刑警中队长、乐东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在指挥和办理上述刑事案件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其办理或指挥、侦查刑事案件的职责义务,不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长时间脱案逍遥法外,且再犯新罪,使公安机关的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形成的原因,对邢华平可适用缓刑。经乐东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邢华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院长说案 玩忽职守者 必将受制裁
乐东县法院院长陈学东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渎职犯罪案件。被告人邢华平身为警务人员,任刑侦部门相关领导职务,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案件,负有不可推卸的立案、侦查、缉捕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法定职责义务。但邢华平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受理、侦办、组织对这些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违反了职责要求,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其刑警、刑侦队长的工作职责,对已经发生的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并又造成实际危害的刑事案件,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办,甚至拖延推诿,致使这几件重大刑案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有的继续作案,为害一方。当然,法不容奸,残害百姓的犯罪分子终难逃法网,亵渎职务者,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学东介绍,当前,渎职犯罪案件有增不减,因渎职犯罪造成的危害令人触目惊心。依法查处和制裁渎职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刻不容缓。因此,本案的裁判结果对负有工作职责的公务员,尤其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警示是:第一,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强化职业道德意识、责任意识,正确行使权力。第二,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遵守职责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要狠抓落实岗位责任制,强化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规范职务行为,防止渎职行为的发生。
责编:闫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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