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内没有证明对方系违法人
4000余平方米的厂房被强拆后,北京市奥美达家具厂厂长龚先生将通州区城管大队诉至法院,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记者昨日获悉,市二中院二审认定通州区城管大队作出的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行政行为。
据龚先生称,他有4000余平方米的家具厂厂房位于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所占土地是1999年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租来的。2007年初,他经村委会同意,在该块土地上投入巨额资金建造楼房用于经营。
后来,机场南线绿色通道工程建设需占用该地,负责拆迁工程的单位曾和他商议让他自行拆除厂房,并予以适当补偿。因龚先生不接受补偿方案,双方协商未果。
去年3月20日,通州区城管大队以龚先生所建房屋属于违建为由,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去年4月9日,通州区城管大队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又作出了拆除决定书,并于同年4月14日将龚先生建的厂房和围墙强制拆除。
龚先生不服处罚,他认为,自己租赁的土地是工业用地,且建设厂房是经过村委会同意的,不属于违建,也没有影响市容市貌。他一纸诉状将通州区城管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城管大队的拆除决定书。去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龚先生败诉。他不服,提出上诉。
二中院审理认为,通州区城管大队开具的拆除决定书中,认定违法行为人是龚先生,但是城管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能证明此事实的证据。法院认定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
龚先生已经对自己的损失提起了国家赔偿。通州区城管大队也对案件提起申诉。(记者 裴晓兰)
责编: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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