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贵州)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就普安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志宏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刘志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被告人刘志宏,1961年2月生,1997年7月起先后任普安县财政局局长、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志宏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13次收受19万元贿赂。其受贿事实如下:
1999年7月、2003年7月,徐某在承建普安县文体广电局游泳池、灯光球场工程及普安县乡镇企业局南山坡磅房工程竣工后,为了尽快得到工程款,分别送给刘1万元,共计2万元。
2003年2月,吴某在修建普安县岔河电站时向普安县财政局申请财政信用资金借款20万元,为感谢刘志宏的帮助,送给刘5000元。
2004年9月、2005年12月,为得到水资源管理费返还款和农村小水电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拨付,原普安县水利局局长邹某分别在刘志宏办公室送给刘1万元、2万元,共计3万元。
2005年12月、2007年12月,普安县煤炭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在施工建设及工程竣工后,承建该项目的陆某为感谢刘志宏的关照和尽快得到工程款拨付,分别送给刘2万元、3万元,共计5万元。
2005年和2006年春节、2006年中秋节及2007年10月,承建普安县普天大道工程的罗某为感谢和得到刘志宏对该工程的关照,4次分别送给刘志宏1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共计4.5万元。
2006年春节前、2007年7月,原普安县楼下镇鲁兴煤矿刘某为了在煤矿经营中得到关照,分别送给刘志宏2万元,共计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尤立宪)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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