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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可操作性规定交警执法更重“教育”

 

CCTV.com  2009年03月31日 14:4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31日电(记者张景勇)记者3月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交警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体现教育优先的执法理念。

  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了上述原则。为使适用口头警告的范围更符合各地的实际,还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坚持减少处罚面、扩大教育面,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教育、警告数量明显增多。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天津、上海、重庆等地已经相继推出对部分轻微违法行为采取口头警告教育的措施,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责编: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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