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30日电(记者姚润丰)据中国政府网30日消息,国务院近日对淮河流域防洪规划进行了批复。
国务院在水利部《关于审批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的批复中,原则同意《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在批复中指出,力争到2015年,淮河干流上游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以上,中游淮北大堤防洪保护区和沿淮重要工矿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洪泽湖及下游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沂沭泗河中下游主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跨省骨干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到20年一遇;山东半岛主要河道防洪标准达到10到30年一遇;重要城市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重要易涝洼地排涝标准达到3到5年一遇,里下河地区排涝标准达到5到10年一遇。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国务院在批复中指出,《规划》的实施,要遵循“蓄泄兼筹”的治淮方针,在全面完成治淮19项骨干工程的基础上,重点安排行蓄洪区调整、安全建设和渐进式移民试点,改善行蓄洪区内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堤防达标与河道治理工程建设,提高行洪排涝能力;实施重点平原洼地排涝治理,改变涝灾损失严重的局面;加快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加强城市防洪和海堤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体系,完善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继续实施山丘区水土保持和兴建干支流控制性工程;推进防洪管理体系建设。
国务院在批复中要求,为加快治淮工程建设,除新建的水库工程外,对《规划》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上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报批。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责编:闫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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