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岚)国务院国资委昨天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对中央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作出严格规定,要求中央企业有效管控风险,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同时,要求央企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违规从事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金融衍生业务全清理
国资委要求,各央企对已经开展的所有金融衍生业务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限期向国资委书面报告清理情况。纳入清理范围的金融衍生业务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及其组合产品等。
国资委强调,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期货业务持证企业,应当对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持仓时间过长等投机业务,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退出;而对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已开展的业务,企业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现阶段应逐步减少仓位或平仓,在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新业务。
此外,对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较大浮亏的业务,企业应当加强仓位管理,尽力减少损失,不得再进行加仓或挪盘扩大风险;对属于套期保值范围内的,暂未出现浮亏,但规模较大、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敞口较大的业务,企业应当进一步完善实时监测系统,建立逐日盯市制度,适时减仓,防止损失发生。
禁任何形式投机交易
国资委要求,各央企要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要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通知特别强调,央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指定专门机构对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备;资产负债率高、经营严重亏损、现金流紧张的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国资委还对央企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种类作出细致规定,要求中央企业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
对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央企,通知要求,企业应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持仓规模应当与现货及资金实力相适应,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90%;以前年度金融衍生业务出现过严重亏损或新开展的企业,两年内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同期保值范围现货的50%;企业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造成损失者将被追责
通知特别提出,国资委将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业务违规事项和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和处理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金融衍生业务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经营损失的企业,国资委已经着手开展专项审计调查。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在业绩考核中将予以扣分或降级处理。
责编:李二庆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