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中国新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19号)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的重点是进一步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防止对贪官量刑过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近年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调研,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依法从严惩处腐败分子,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文件,严格规范对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
《意见》强调,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意见》明确了三种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具体情形,分别是: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所谓“揭发”行为;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意见》还对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予以了限制,规定四种来源不得认定为立功,即: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此外,《意见》区分赃款赃物追缴的具体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意见;对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渎职侵权案件中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提出了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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