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7日公布了第54号令《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为近40万亿的金融国资交易提供了行为准则。《办法》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指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根据该办法,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和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信息披露事项。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专家指出,财政部出台金融国资转让管理办法,实际是对去年10月底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细化,对加强金融国资转让监管,避免国资流失具有重要意义。(李燕茹 董辉)
责编: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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