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朱峰)村级组织是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村委会换届选举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与关键。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新建村党支部书记蔡德宽认为,目前一些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不正当竞选手段,影响了村级组织的健康发展,但相关法规缺乏对贿选的明确界定及惩治,亟待补充完善。
据蔡德宽代表介绍,当前,村委会选举竞争越来越激励,竞争的手段和形式有合法与非法、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在富裕地区,强大的集体经济对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以及对候选人具有很大的影响力。一些目的不纯的人通过非正当竞选手段,如贿选、动用黑社会势力干预等,进入村委会班子,给农村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也有波及到村党组织选举的趋势。如果不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将影响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对于不正当的选举竞争方式,我国法律列举的有威胁、贿赂、伪造选票三种,蔡德宽认为最难以认定、最不好处理的是贿选。一是贿选认定难,到底达到多少金额、达到多大比例才能认定为贿选,贿选方不承认是不是就不能认定为贿选。二是调查取证难。一般情况下,送钱送物都是私下里、一对一进行的,收的一方承认了,送的一方不承认,没有其他佐证,难以作为证据采用。此外,选民因碍于面子或害怕打击报复,往往不愿出面作证。三是遏制杜绝难。贿选即使认定,对当选者只是取消其当选资格,惩处的力度太低。
为此,蔡德宽代表建议,村委会选举法应对认定贿选的标准、条件、程序作出明确界定,并增加严厉惩处贿选违法行为的条款。另外,建议将贿选的调查取证、钱物追缴等工作,交给既有侦查权力、又有侦查手段的司法部门负责侦查、认定。
蔡德宽代表还建议,村委会组织法应增加违法违纪候选人的限制性资格条件,使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易于操作。并在法律上授权地方党委、政府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的权力,控制村委会成员“入口”,将那些政治素质差、道德品质差、曾违法违纪且现实表现不好等不适于担任村委会成员的人限制在外。
责编: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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