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新闻中心举行“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采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预工委负责同志接受中外记者采访。
在发布会上,中新社记者向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高强提问说:今年中央财政将代理发行2000亿地方债券,采取这一措施出于何种考虑,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高强回答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由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的地方政府债券,采取这项措施,主要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公共投资筹资难的问题。大家知道,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运行下行的压力,党中央、国务院做出了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调整结构、保障民生的一系列重大措施,这需要中央财政增加公共投资,也需要地方财政增加公共投资。在当前经济运行发生一定困难的情况下,地方的财政收支状况也非常紧张,扩大公共投资面临着筹资难的问题。
他说,按照预算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反过来说就是,经过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了便于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代理地方政府发行,通过现行国债发行渠道代理发行,这有利于节约发行债务成本,有利于顺利地完成发行任务。所以今年发行2000亿的地方政府债券,无论是对于拉动经济的增长,还是按照法律的规定,都是适当的。
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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