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检察干部在福建挂职期间徇私情,采取泄露案情、发表较轻处理意见、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故意使罪重人受到较轻追诉。记者昨日获悉,经彭阳县法院判决,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处级检察员张灵有期徒刑8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张灵在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挂职任副检察长期间,于2006年11月初,在查办泉州市泉港区纪律检察委员会移送的泉港区湄丰供水有限公司总经理林逢春涉嫌受贿一案中,经人介绍认识了林逢春的姐夫杨川辉(福建省惠安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川辉为减轻小舅子林逢春的罪责,先后5次给分管反贪污贿赂工作的张灵送去茅台酒、洋酒、“中华”香烟、铁观音茶叶、玉器等礼品,请求张灵对林逢春一案从快从轻处理。
张灵在侦察此案过程中,向杨川辉泄露案情,致使林逢春涉嫌受贿81580元的犯罪事实因找不到证人而未能查证;同意并报请检察委员会对林逢春以受贿2.5万元侦查终结,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在案件报检察委员会决定时,张灵在检察委员会上第一个同意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此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在督办林逢春一案时,要求对林逢春的“立功”材料进行核实。“立功”材料中有杨川辉为林逢春提供立功线索的事实,张灵同意案件承办人将“杨川辉”改为“警察”,并要求案件承办人尽量做得“圆满”些。
被告人张灵被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后,于2008年9月11日缴纳赃物折价款4万元。彭阳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张灵有期徒刑8个月。
(苏俊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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