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3月6日电(记者 龚读法 张洁 通讯员 雷子君)3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酿成6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杭州“仇山漂土”突水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最终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华国敏、王锦龙、徐志明等三名被告人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郑小勇四年有期徒刑。
杭州余杭区的仇山漂土公司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三十家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单位之一,余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公司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而被告人在接到停产撤人的紧急通知后未及时彻底组织矿井作业人员撤离。2008年6月18日14时20分许,该公司采矿区发生透水事件,致使在挂钩房等候的15名矿工被下泄的积水和泥石所困,后经人员抢救,事故最终造成了吴根水、陈志林等6名矿工死亡,其余矿工受伤。事故发生后,仇山漂土公司已与6名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对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赔偿。
经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矿井二中段采空区与地表裂缝沟通,由于连续大降雨,大量地表水经裂缝渗入二中段采空区,造成积水增加,同时因积水区产生冒顶,使采空区挡水墙上部无法承受积水压力,挡墙上部被冲垮,采空区积水迅速通过副斜井冲向井底,积水冲毁斜井底板并携带泥石淹没挂钩房,泥石堵住通道,造成在挂钩房等待下班的15为矿工被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国敏、王锦龙、徐志明、郑小勇作为膨润土分厂仇山磁土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该矿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排除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且在接到停产撤人的紧急通知后未及时彻底组织矿井作业人员撤离,致使该矿发生致6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事后积极参与施救并组织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完)
责编:赵德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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