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3万 家中藏有枪支弹药 一审被判11年 判决后提起上诉
日前,汪清县原县长助理张明因受贿23万元,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龙井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判决后,张明提起上诉。
受贿23万 归案后全部退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明于1999年任汪清县天桥岭镇党委书记和2005年至2006年任汪清县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万元。
23万赃款全部用于张明个人消费,张明归案后,为减轻刑罚,已全部退赃。
搜出两支枪和上千发子弹
2008年4月3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和汪清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搜查张明的住宅时,搜出口径手枪一支、口径长枪一支,口径子弹1326发、猎枪子弹45发、五四手枪子弹11发、步枪子弹109发。经鉴定这两支枪均具有杀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已经追缴的赃款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张明不服,已经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一个有“口碑”的贪官
1959年出生于汪清的张明,捕前职务为汪清县县长助理,他曾担任过汪清县罗子沟镇党委书记、天桥岭镇党委书记、汪清县建设局局长等职务。
据熟悉他的人介绍,张明颇具商业头脑,早年曾涉足商业,因而家境殷实,在汪清当地颇有实力。
他为人随和,在担任乡镇党委书记等职务时,的确为当地百姓做过一些好事,在群众心目中颇有一些“口碑”,以致他被捕后,有一些群众找到法院反映他做过的好事,希望能替他减轻刑罚。
两任建设局长“落马”
2008年4月3日,时任县长助理的张明被检察机关带走,随即被批准逮捕。检方采取了异地办案,将案件移交到龙井审理。
但张明不是2008年汪清第一个落马的贪官,就在他被捕前不久,前任建设局局长金文也被检察机关逮捕。在张明被判决前,金文以贪污、受贿、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同年,汪清县还有几名贪官被检方立案侦查,系列反腐案件在汪清乃至延边引起强烈震动。
侦办该系列腐败案件的汪清县人民检察院因为出色的成绩被评为2007-2008年度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
1999年
时任汪清县天桥岭镇党委书记
张明利用职务之便给李某一些工程后,于1999年初收受了李某送来的“感谢费”2万元。
2005年
时任汪清县建设局局长
张明先后三次收受承包建设汪清县滨河工程的吉林省风景园林古典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所所长赵某贿赂的16万元,让建设局替赵某背负建设滨河工程时所欠的外债120万元。
2005年
时任汪清县建设局局长
张明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8月受王某之托,把王某的女儿安排到汪清县建设局物业办公室后,收受王某2万元。
2005年
时任汪清县建设局局长
张明利用职务之便,于2005年7月把王某调入建设局后,于2006年春节收受王某1万元。
2005年
时任汪清县建设局局长
张明利用职务之便,给汪清横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刘某一些工程后,于2006年春节收受刘某1万元。
2005年
时任汪清县建设局局长
张明利用职务之便,给汪清宏大建筑公司经理李某一些工程后,于2006年春节收受李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中国吉林网-新文化报 辛言)
责编:闫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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