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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困难企业定期放假应付生活费

 

CCTV.com  2009年02月24日 02:0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 困难企业如为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定期放假举措,企业应支付放假职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生活费。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意见》。

  裁员难一次性补偿可分期付款

  对于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制定裁员方案,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向企业注册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对企业裁员不足20人又不超过职工总数10%的,应当提前30日将裁员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对由于经营困难,确实无力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困难企业,经过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分期支付。

  高管降薪比例不应低于职工比例

  企业与工会经协商调整薪酬,要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订立集体合同。协商降低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降薪比例不应低于职工的降薪比例。企业协商薪酬后,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要大力开展工会、职工与企业的共同约定行动,同舟共济,共谋发展。

  调整劳动关系因企制宜

  劳动保障部门透露,近来国际金融危机对本市经济影响逐渐显现,稳定劳动关系已经成为当前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而稳定劳动关系,对于本市维护发展稳定大局、克服金融危机困难至关重要。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确定,当前调整劳动关系的目标是:稳定劳动关系,创造和谐环境;调整劳动关系的原则,一是依法规范;二是从企业实际出发,因企制宜;三是协商处理,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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