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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警察开枪杀人是“合法暴力”滥用

 

CCTV.com  2009年02月17日 08:35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长江日报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县民警吉忠春酒后因倒车纠纷向一男子连开三枪致其死亡事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吉忠春的行为只代表他个人,所以公安机关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死者潘俊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以后,政府和公安局也许可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家属一点慰问金。(2月16日《新京报》)

  吉忠春的手枪因为针对暴力犯罪分子而获得合法性,可吉忠春却用它来对准手无寸铁的合法公民,这样的行为实在令人发指。当公共安全守卫者手中的合法武器,成为残暴夺取公民生命的凶器,我们的安全感又该到哪里去找寻?这一事件不仅严重伤害了民众感情和公安形象,更让人们对“合法暴力”的滥用充满了忧虑。

  当此时刻,我们希望看到的是当事公安局的沉痛道歉和深刻反思,没想到等来的却是撇清责任。这样的解释,撇开了杀人民警与所属单位的关系,同时也是要撇清赔偿的责任和舆论的炮轰。

  是的,吉忠春的开枪杀人行为,不是在执行公安局的任务,吉忠春应该对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蒙自县公安局没有连带责任。吉忠春的杀人凶器,不是来自非法途径,而是公安局的配发。

  警察是国家的强力工具,是合法暴力的掌握者,而允许佩戴枪支让这种合法暴力的暴力性得到最高实现。在我国的枪支管理法规上,写着“实行上班和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下班和执行任务后将枪放回单位集中保管的制度”,因此当一个警察佩戴上枪支,那么公众就有权认为,他不是一个简单的“个人”。当合法的暴力被用于违法的领域,需要对此负责的不仅是违法者本人,也包括给其配发枪支的公安机关。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蒙自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不可能拿出钱来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说法,站得住脚吗?(盛翔)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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