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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养老保险办法细则公布 迁入京籍者可领保险

 

CCTV.com  2009年02月05日 16:0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获悉,《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对外公布,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4月1日起北京的城乡居民即可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细则颁布后,外埠迁入北京户籍的人员,只要符合细则中规定的条件的,即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细则的规定,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将实行按年缴纳,每年4月1日至12月10日均为缴费时间。凡是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了当年保险费的,均可以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自己的缴费标准。根据细则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据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其实还有一部分人员没有纳入到北京市养老保险体系,就是55岁至59岁的无社保女性。今年,这部分人员也已经被纳入到了无社保老人的保障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女已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且不享受《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五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自今年1月1日起,可以申请办理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此外,细则还进一步明确,外埠迁入北京户籍的人员,只要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并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也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谷晴)

责编: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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