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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细则 今年最低千元左右

 

CCTV.com  2009年02月04日 14:43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北京晚报  

    去年没能参保的55岁至59岁女性,2月16日起也可办理无社保老年居民养老保障了。图为去年办理现场。记者 刘平 摄

    今天上午,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作了详细说明。细则实施后,本市养老保险体系将覆盖每一位需要参保的群众。

  何时办理?

  4月1日起办理参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延期缴费(即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不低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最低缴费标准。

  如何缴费?

  今年最低千元左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最低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确定个人的缴费标准。根据测算,2009年最低缴费标准大约在1000元左右,最高缴费标准大约在6000元左右。但这个数据只是预测,实际标准请以3月底公布的数据为准。

  到哪办理?

  社保所参保银行代扣代缴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有啥条件?

  大龄缴费不受15年限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怎样申领?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能否迁移?

  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

    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多保咋办?

  三种养老保险有衔接

  1.“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

  无保咋办?

  可申请养老保障

    市劳动保障局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后,其实还有一块人员没有纳入北京市养老保险体系,就是55岁至59岁的无社保女性,她们在去年为无社保老人办理无保障养老时也未能纳入。为此,今年也将这部分人员纳入了无社保老人保障范围。

    据介绍,2008年12月31日前,女已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且不享受《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规定的五项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可以申请办理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从今年1月1日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人员,不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符合享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从今年2月16日起,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待遇从今年1月补发。受理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30日。(记者 代丽丽)

责编:李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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