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2月1日电(记者王骏勇)无名流浪汉遭遇车祸死亡,当地民政局代为诉讼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这起民事纠纷案,肇事车辆单位赔偿原告损失近14.5万元。
2008年7月21日晚,驾驶员吴某驾驶某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的大型客车,沿10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不慎与一名40岁左右的男子发生碰撞,造成这名男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警方无法查明这名男子的真实身份,后又通过当地媒体征集被害人亲属线索数月无果。铜山县民政局决定作为这起赔偿纠纷案件的原告,代死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将肇事车辆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肇事车辆单位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双方还在调解书中约定如果日后无名死者的亲属出现,赔偿不足的部分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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