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单位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图为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 中新社发 丁立新 摄
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如得不到清偿,不仅会损害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必然影响到其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等人身权利。此时,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就不仅仅是债权,而且还具有人权的性质。人权的地位应该高于债权。给人身侵权赔偿一定的优先权,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人身损害要不要优先赔偿
【人身侵权赔偿,不仅是债权,而且是人权,人权高于债权。在民法上赋予大规模人身侵权受害人以优先受偿的地位是正当的。】
主持人:目前,三鹿事件的处理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从社会角度看,它无论如何都是一个灾难。但是,从法律上看,它是一起典型的大规模侵权事件,如何妥善处理这类事件,现行法律并无良策。现实中处理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具体做法无疑对今后的立法具有指导意义。我们知道,三鹿陷入破产主要是因为举债9亿余元用于治疗患病婴幼儿,致使其净资产达负11亿元。它的善后行为表明个人的生命健康权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得到优先的尊重和保护。很遗憾,这种价值和理念似乎并没有在我们的法律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请问,现在有无必要赋予人身侵权损害优先赔偿权?
尹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日前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仅就侵权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没有涉及到人身侵权损害的优先赔偿问题。当然,《侵权责任法草案》没有规定人身侵权赔偿优先,并不意味着对其优先受偿价值的否定。我也赞同优先赔偿人身损害,这是以人为本的立法的必然要求。但是,侵权法是解决如何赔偿的法,如果侵权人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即便规定赔偿意义也不大。像三鹿事件这类大规模人身侵权赔偿,单靠侵权企业的财产恐怕是无法胜任的。因此,解决大规模人身侵权赔偿可能需要跳出侵权法的领域,通过建立一个包括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在内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来实现。
王欣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优先受偿的价值恰恰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场合。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够清偿所有的债务,那么是否规定优先受偿并无多大实际意义。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如得不到清偿,不仅会损害受害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必然影响到其健康权甚至生命权等人身权利。此时,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就不仅仅是债权,而且还具有人权的性质。人权的地位应该高于债权。给人身侵权赔偿一定的优先权,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人身侵权损害优先赔偿作出原则性规定,其实很有必要。
张印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虽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优先地位,但在一些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制度中已经显示了这种优先保护的价值,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就包括对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损害给予优先赔偿。实践中,司法部门也倾向于认为人的生命健康重于财产。尤其是在涉及破产的情形下,司法部门往往通过多种途径尽可能地保障人身侵权损害优先受偿。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侵权人必须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天经地义的。在这种赔偿责任与其他赔偿责任(如违约金赔偿责任)发生冲突时,给予其一定的优先地位是完全应该的。现在,我们正在准备筹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如果说,对于个别的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而得不到救济的刑事被害人,国家可以掏钱给予补偿,那么,对于因大规模侵权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广大受害人来说,享有民法上的优先受偿地位是无可厚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