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外办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通知指出,近段时期以来,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出访团组在外实际行程与任务批件不符,绕道或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等。个别地区还接连发生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我省(浙江)的对外形象。
通知要求,今年是实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的第一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制度,履行出国(境)审查审批程序,出访团组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供详细的出访日程,公务活动应注明国外接待单位、主要会谈人员和会谈的主要内容。要严格实行量化管理规定,公务出访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要严格预算管理,加强经费约束,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要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以及安排公务活动,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出访团组团长负责制,严禁以各种名义往访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变更路线;不得擅自减少应当执行的公务活动。要加强对有一定外事审核审批权限单位的管理,从今年起,停止省、市外办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出国组团及其中介服务业务。要严格控制企业人员随团出访,除重大招商活动确需随团外,企业人员原则上不得随党政机关团组出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转嫁出国(境)费用。
通知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外事、组织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出访团组在外停留时间、出访路线、出访内容等与批件是否一致。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余勤 季伟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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