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3日电 据人口计生委网站消息,《国家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7月10日正式印发。根据“三定”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的职责将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增加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加强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为此,国家人口计生委增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并将发展规划司、科学技术司分别更名为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和科学技术服务司。据悉,这也是国务院组成部门第一次专门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三定”规定赋予国家人口计生委的主要职能包括十一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新增和拓展的职责主要体现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方面。
共包括21小项:
――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加强对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
――拟定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
――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建议;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政策建议;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制;
――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
――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
――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
――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
――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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