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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走向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

CCTV.com  2008年04月02日 10:26  来源:新华网  
专题:西藏拉萨打砸抢烧事件

    新华网拉萨4月2日电(记者颜园园、逯寒青、王宇)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成为中国五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一。

    西藏自治区成立40多年来,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充分行使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当家作主权利,改变了西藏贫穷落后的面貌,提高了自身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西藏走向繁荣稳定的根本保证。

    旧西藏“法典”是“三大领主”压迫百万农奴的保护伞

    西藏自治区档案馆历史处从事档案研究近30年的史学专家索朗旺堆说,旧西藏通用的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教法,即规范出家人的戒律,专门适用于出家的喇嘛僧侣;另一种是王法或政法,适用于俗人。许多法律条文是吐蕃时代留下来的,一千多年没有多大变化。主要的法律有《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其中《十三法典》为公元1613年,噶玛登窘旺波就古代法律15条中删去2条而成。该法典一直沿用到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

    索朗旺堆说,从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下来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可以清晰地看出,旧西藏的法律是在用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其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其中农奴主对农奴拥有不可想象的无限权力。

    《十三法典》第七条“杀人命价律”中写道:亚孜王为霍尔人所杀,其遗体与金等量;格萨尔王为邓柯人所杀,命价无法偿还。人分上中下,上上者命价极贵。后上上者除战乱外,不会被杀,抑或被杀,即判予土地与沙金,不以命价与财货珍宝论判;上中者至下下者,命价多寡皆有定例,判罚财货珍宝。上中下者,均按血统尊卑,地位高低,办事大小而定。上中下者多以名分而论,另外要分实权大小,以及公私有别。杀铁匠、屠夫等,赔命价草绳一根。妇女、流浪汉、乞丐、铁匠、屠夫等皆人下下者之列。

    《十三法典》之第八条中说:“尊者滴血值一钱,卑者滴血值一厘。伤人上、下有别:民伤官,视伤势轻重,断伤人之手足;主失手伤仆,治伤不再判罪。主殴仆致伤无赔偿之说。”

    这两部法律还明文规定,农奴主可以对农奴施加包括挖眼、削足、砍手、推崖、溺水直至处死等各种骇人听闻的酷刑。农奴主可以任意把奴隶的人皮剥下来做器具或饰物。

    西藏档案馆的一份《不准收留铁匠后裔》的档案明确记载,在过去凡是出身金、银、铁匠、屠夫等家庭被视为下等人,不能在政府里做事,不能抛头露面,也不能和其他家庭通婚。

    《十三法典》《十六法典》还规定,农奴“勿与贤哲贵胄相争”,甚至规定“向王宫喊冤,不合体统,应逮捕鞭击之”。 旧西藏法律规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处死,而且家产没收,妻子为奴。五世达赖曾经发过一道谕令:“拉日孜巴的百姓听我的命令……如果你们再企图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权拉日孜巴对你们施行砍手、砍脚、挖眼、打、杀。”

    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原副总干事大丹增教授说,在旧西藏,广大农奴和奴隶是没有基本权利和尊严的。达赖集团歪曲西藏历史,把民主改革前的旧西藏说成是神奇的香格里拉,极力美化封建农奴制度,欺骗国际舆论,企图改变这些现实,倒退西藏历史,这是绝对办不到的,西藏人民也是绝对不会答应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让西藏百万农牧翻身做主人

    1951年西藏实现和平解放。1959年十四世达赖叛逃祖国后,西藏实行了民主改革,没收和赎买了农奴主所占有的耕地,让昔日的百万农奴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和牲畜,拥有了自主生存的权利。

    1961年4月,西藏各地乡一级基层普选开始,百万翻身农奴穿着节日盛装,手捧哈达,兴高采烈参加投票,行使自己过去连想都不敢想的民主权利。

    江孜县的选民把选民证称为“当家作主证”,严肃认真地参加选民资格审查和人民代表的选举工作。阿里地区参加投票的人占选民总数93%以上。昌都小日通乡的选民100%投了票。堆龙德庆县古荣乡的翻身女农奴仁增拉姆参加选举时说:“过去我是一头衰老的毛驴,终年驮着沉重的驮子,连说话的权利都没有。在共产党领导下,我真正成了主人了!”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了西藏自治区自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宣告了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阿沛?阿旺晋美当选为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一大批翻身农奴担任了自治区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职务。西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明确提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使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起来,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开辟了广阔的天地。邓小平说,在西藏,“关键是看怎样对西藏人民有利,怎样才能使西藏很快发展起来,在中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走进前列”。

    1984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自治权及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规定,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1984年到2001年,中央政府根据西藏自治区的实际,先后召开了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制定了一系列加快西藏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形成了国家直接投资西藏建设项目、中央政府实行财政补贴、全国进行对口支援的全方位支持西藏现代化建设的格局,有力地推动了西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极大地提高了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保证了西藏人民平等和自治权利的实现。

    日喀则拉孜县藏刀世家的普布说:“过去,我们被视为下等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享有充分的人权和自由,我的家庭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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