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2008年3月8日上午9时,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天津市主委、天津市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成中在会上发言。
政府之间转移支付亟待立法
政府间转移支付主要指中央政府财政资金对省的转移支付,同时也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对市、县的二级转移支付,以及中央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对地、市进行的转移支付。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建立起来的。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协调地方经济发展,抑制地区贫富差别,实施宏观调控,均衡各地财力,实现全国范围内各级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财力增加,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据统计: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2000年800亿,2005年达到7733亿。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财政在转移支付中缺乏统一、规范、透明的制度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其表现:
一是“财政蛋糕”越切越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财政转移太少,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太多。据国家审计署披露:2006年,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多达44149个。其中,10万元以下的拨款项目,就有8825个。不仅如此,财政转移资金使用效果,也缺乏刚性监督和绩效审计。象这样“撒胡椒面”式的转移支付方式,直接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二是“跑部钱进”愈演愈烈。专项补助资金分散在中央许多部门手里,钱应该给谁?为什么给?给多少?没有统一的标准。据了解,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涉及的门类多达239个,专项补助资金额约占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的64%。资金流向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助长不正之风泛滥蔓延。为什么驻京办事处多如牛毛?其中原因不言而喻。
三是“跑冒滴漏”情况普遍。根据国家审计署提供的信息:2005年,中央财政对20个省拨付转移支付资金7733亿,其中编入地方预算的只有3444亿,当年有56%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游离于地方财政预算之外,脱离各级人大的监督。
财政转移支付出现上述管理漏洞,主要原因:
一是政府间事权、财权界定不清。一些应该是地方财政负担的支出,却由中央财政承担;而一些本应该是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却推给了地方财政。
二是转移资金分配缺乏合理标准。财力转移,从上到下始终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资金拨付,要么根据基数增长,要么基于主观判断,分配缺乏科学的评估,使用缺乏严格的监督考核。
三是立法层次太低,权威性不高。财政转移支付,现行的规范性文件是财政部1995年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作为部门行政规章,难以保障制度的稳定性、执行的科学性、监督的权威性。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财政制度改革的要求而产生,并将长期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立法滞后,没有一部《财政转移支付法》约束各级政府转移支付行为。我国现行的《预算法》没有涉及转移支付的条款。《监督法》虽然规定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应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但是要求过于笼统。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以便依法规范、依法操作、依法监督。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入。因此,我们建议:为使政府公共资金支付管理尽快达到统一、规范、透明的目标,必须加快《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内容、安排规模、适用范围、绩效稽核、监督方式、处罚规则等。杜绝眼下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缺失、不正之风滋生、使用效率低下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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