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首页|搜视|直播|点播|新闻|体育|娱乐|经济|房产|家居|论坛| 访谈|博客|星播客|网尚文摘

首页 > 新闻频道 > 中国新闻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广东东莞纺织公司经营困难一次性裁员3395人(图)

 

CCTV.com  2008年03月01日 10:21  来源:新华网  
专题:图片频道

  

  被裁的员工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

  本报东莞讯(记者 刘满元 摄影报道)昨日,拥有4000多名员工的、位于东莞市长安镇宵边工业区的东莞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一次性裁员3395人,所有被裁员工要在3月7日全部离厂。该公司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3100万元。尽管如此,该公司大部分员工认为其补偿标准并不合理。

  该事发生后,长安镇劳动部门组织一些工作待遇良好的公司、企业到福安公司进行招工,帮助员工及时走上新工作岗位。社保分局将安排专门的工作小组进驻福安公司,为员工办理退保手续。

  全车间员工上班时通知被裁

  昨天中午1时许,记者来到东莞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门口看到,大量穿着福安工作服的员工聚集在厂门口。昨天上午,他们在上班时收到被公司裁掉的通知。突然被公司裁员,大家心里一时难以接受,所以大家就不愿意继续上班了。

  “我们这些员工都在福安工作了十多年,我们都把自己的青春献给了福安,但没想到,今天我们却被福安不明不白地裁掉了,真是想不通。”一见到记者,数十位已在该公司工作超过10年的员工便将记者围住,诉说他们心中的痛苦和不解。

  据该公司一位姓张的女员工介绍,昨天上午10时许,她及工友均在车间上班。后来部门经理来到车间,给车间内每一名员工发放了《福安公司致员工的说明信》、《一次性特别经济补偿通知》、《裁员员工工资、补偿金结算单》等文件,并告知他们均被公司裁掉了。

  经理解释他们被裁的原因是:公司因受国际经济形势恶化、市场不景气等多方面原因影响,从去年下半年起发生巨额亏损,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已无力再负担庞大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迫于无奈,公司决定关闭印染厂以及相关部门,因此裁减人员,他们不幸在被裁的名单中。经理希望他们理解并谅解公司目前的困境,同时配合公司的裁员工作。

  经理随后告知,所有被裁的员工要在2008年3月3日中午12时前将自己相关被裁的材料交回该公司的人事部,并于2008年3月7日前办理好相关手续并离厂。

  被裁员工:补偿标准不合理

  “公司裁掉我们并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条款提前一个月给予通知,而是临时给我们发相关被裁通知,这让我们无法接受。虽然公司对被裁的员工做出了相应的补偿,但是公司的补偿标准并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实施,因此,我们获得的补偿款比劳动法规定的补偿款少了很多。对此,我们不会接受。”一名被裁员工说。

  记者在一份由该公司发给被裁员工的《一次性特别经济补偿通知》上看到,进厂日期在2002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4日之间的,按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助1.5个月工资;进厂日期在2000年4月2日至2002年4月1日之间的,按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助2.5个月工资;进厂日期在1998年4月2日至2000年4月1日之间的,按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助3.5个月工资。

  将组织企业到福安公司招工

  昨天晚上,长安镇宣传办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东莞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裁员情况说明。说明中注明该公司此次裁员及精简人员总数为3395人,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611人、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员工1182人、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1602人(该批员工属于精简人员,不属于裁员的法定范畴),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3100万元。

  另据长安镇宣传办负责人介绍,该事发生后,该镇领导非常重视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裁员及精简人员计划,并成立了福安公司裁员及精简人员工作协调处理小组,由该镇主要领导牵头,劳动分局、社保分局、外经办、信访办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前往福安公司厂内多次召开协商会议,要求福安公司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裁员及精简人员的程序进行,确保裁员及精简人员的合法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在给予经济补偿的基础上,考虑适当增加其他补助,尽最大努力去减少因裁员对员工造成的影响。此外,该镇劳动部门将组织一些工作待遇良好的公司、企业到福安公司进行招工,帮助员工及时走上新的工作岗位。社保分局将安排专门的工作小组进驻福安公司,为员工办理退保手续。

  律师说法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郭建华律师表示,东莞福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属于经济性裁员。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责编:张托雅

1/1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请您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