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2月29日电(记者王民)29日,河北省启动“全省工资集体协商月”活动,各个设区市在3月份选定一些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示范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据了解,《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法规。《条例》规定,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意向,相对应方应当自接到协商意向书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每年3月初,各企业工会要根据企业经济发展状况和职工的意见,代表职工向企业行政发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书,对于企业行政到期未作出书面答复、拒不开展工资协商的企业,上级工会要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书,在此基础上,企业仍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据介绍,河北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月”在国内尚属首次,在此期间,这个省将组织动员一批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活动,并将首批建立100名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今后,每年的3月份都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月”活动。
据了解,河北省从2007年起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率纳入各级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力争通过2至3年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2008年在60%以上的国有企业和40%以上的非公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责编:冯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