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是城市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们在赋予市民安全感的同时,“保安搜身”、“保安打人”等杂音也时有所闻。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明确规定了保安不得搜身等“七不准”。
到底这份草案对市民有什么意义呢?昨日,记者请广州部分法律界人士对草案进行了解读。
草案意义1保安越权行为将减少
过去,保安公司由公安部门独家垄断经营,导致部分保安有“公安心态”,动不动就越权执法。
去年5月29日晚,佛山市南海的一处楼盘工地的电缆材料被盗。该楼盘项目部保安队长杨某怀疑内贼作案,随后在电工王某的宿舍找到一些电缆,怀疑为被盗赃物。
保安员曾某、王某生将王某禁锢在项目部的经理室内殴打逼供,王某最后被迫写下“认罪材料”。
旧时弊端:只由公安经营,保安把自己当公安――肖雄辉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保安公司必须由公安部门独家垄断经营。这导致了保安行业的管办不分,一些保安人员把自己当成是公安,甚至做出案例中逼迫他人写“认罪材料”的行为。
如今有新规――草案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草案解读:广州市法制办马先生介绍说:公安部曾请示国务院,决定调整政策,公安机关由“经办保安服务公司”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活动”,公安机关以后只负责保安准入条件的审批工作,这意味着保安行业的管办不分的弊端可以得到解决,逼迫他人写“认罪材料”的越权行为会因此减少。
草案意义 2保安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保安素质良莠不齐是保安和市民一系列矛盾的源头。“提高保安行业的整体素质”成为众多市民的心声。
2006年12月3日,方女士与好友刘女士一同到韶关某购物中心所属的超市购物,当方女士购物后离开时,超市的保安人员将其拦住,说怀疑她拿了超市的东西,并将其带到值班室进行盘问,并强行搜身。结果一无所获。
旧时弊端:随便谁都可以去当保安――唐红炬律师指出:依照法律规定,保安只有看管财物、预防侵害的职责,没有权力搜身、打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保卫工作的需求大量增加,现有保安数量已经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一些单位大量私自招募保安人员,导致一些不懂法的低素质人群得以进入。
如今有新规――草案第十五条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第十七条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职业资格证》,未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年内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草案解读:广州市法制办马先生认为,原来,保安服务公司及聘用保安的单位都只是希望保安能够保证单位安全即可了,往往忽视了保安的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现在,法规强制要求保安员必须考证上岗,将从源头上提高保安的法律素质。违法搜身之类的情况可望杜绝。
草案意义3“黑保安”将杜绝
一些企事业单位中存在大量“黑保安”,角色犹如“打手”,成为了老板鱼肉乡里,欺行霸市的工具。市民对这些“黑保安”深恶痛绝。
深圳曾经的“黑老大”陈毅锋在1993年成立了深圳冠丰华集团,据调查,该集团“黑保安”曾多达200多人。
旧时弊端:单位自建保安更易胡作非为――钟伟律师表示:所谓的“黑保安”,一般是指由企事业单位自己配建的安全保卫人员,而不是出自保安服务公司。目前,这些保安相当多,公安机关很难进行监督管理。
如今有新规――草案第二条保安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以下称自建保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草案解读:广州市法制办马先生告诉记者:“新的《条例》草案明确自建保安单位的保安适用本条例。因此,这些自建保安必须要到公安机关备案,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否则,他们从事相关服务是不合法的。这样的规定将从源头上杜绝‘黑保安’。”
草案意义4保安依法“抗命”将受保护
许多保安在犯法之后都说:“我也知道老板的命令违法,但如果我不听话,就会遭到报复。”这成为许多保安蓄意违法的原因。
北师珠海分校国际传媒设计学院的丁老师被学院解聘,学院副院长倪某通知学校保卫处,10名保安闻讯赶到现场。丁老师被其中一名保安打至头部出血。
旧时弊端:保安一心只捍卫老板利益――袁志?律师表示:保安由于受雇于老板,老板的指示他们必须服从,眼中只能看到老板,自然就看不到法律了。
如今有新规――草案第二十五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其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停止缴纳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降低其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待遇。保安从业单位因此对保安员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解读:
马先生认为,考虑到保安的实际难处,草案专门授予了保安的这一权利,当然能否贯彻还得看保安自己。
■亮点
明确“七不准”, 更利于监管保安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规中明确规定了保安不能有的行为。“第二十四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广州市法制办的马先生告诉记者,集中明确地将保安的禁止行为整理在一起,这还是第一次,这既有利于保安们了解自己的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也有利于社会对保安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监督。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建议,保安也可以像律协一样,组建一个保安协会,通过民间自律机构进行经常性的管理,与公安的监管结合起来,将会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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