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主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从立法看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伟大实践
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田雨 季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在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和全国各族人民清醒地认识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不断加强和完善的立法活动,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使民主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前行。
宪法与时俱进筑牢民主政治基石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
1953年2月颁布的选举法,拉开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的大幕。随后的几个月里,在全国范围内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登记选民总数达3.2亿人,参加投票的近2.8亿人。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一届全国人大成立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落实宪法规定,制定了关于国家机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方面的一批重要法律,极大地调动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时期。这次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会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制定一部全面反映新时期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新宪法,成为一项迫切的重要任务。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全面修改后的新宪法。
这部现行宪法把过去列为最后一章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至了总纲之后作为第二章,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条文也由原来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内容被写进了共和国的根本大法……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现行宪法先后四次修改,把人民拥护和满意的方针、政策固定下来。
“现行宪法和4次修宪奠定了几乎当前所有制度的基础,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徐显明说。
国家法律固化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1979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等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改,将县级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改成直接选举,等额选举发展为差额选举……使中国的选举制度更加民主。
――扩大城乡基层民主,让广大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和参加投票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以体现公正、公开、公平。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则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实现了“社区的事大家管”。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相继颁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制定完善刑事、民事和行政等三大诉讼法,颁行国家赔偿法,进一步规范畅通公民权利司法救济渠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0年的民主政治发展实践可以清晰看出,中国的立法给予权利越来越多的关切:现行宪法将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宣告置于宣示国家权力之前,开启了立法重视权利的风气;行政诉讼法确立了私权利被公权力侵害情形的司法保护制度;国家赔偿法则从根本上否定了权力违法免责的特权,为公众描绘了由权力社会走向权利社会的明朗前景……
民主立法搭建公民利益表达平台
近年来,中国的立法民主不断向前推进,几乎每一件法案的起草都采取专家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和群众的意见。
2000年3月15日通过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立法听证遂成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立法制度。
立法机关还坚持开门立法,把许多关切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自1982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包括宪法修正案、劳动合同法、物权法在内的10多项关系人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过程中,都曾把草案向全民公布征求意见。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各方面的意见191849件,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又一项新纪录。
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日益完善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使中国式民主不断呈现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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