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马山县古寨乡古寨村一村民蓝某非法采集一块具有观赏价值的“龙”状钟乳石回家被国土部门行政罚款9.5万元,他即把国土部门告上法庭。近日,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对广西第一起个人非法盗采“龙”状钟乳石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维持对蓝某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广西首例经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钟乳石案。
2007年初的一天,马山县古寨乡古寨村村民蓝某到该乡民兴村古记屯刁王山的蟒蛇洞游玩时,发现一块很像传说中的龙状钟乳石,随即对其爱不释手,想方设法把其弄走。
2007年2月8日,蓝某在朋友的帮助下,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偷偷将这条2米8长、重达250公斤左右的“龙”状钟乳石搬运到家里。
2007年2月13日,在接到群众举报后,该县国土部门立即组织执法监察队员会同古寨乡国土所及派出所干警前往蓝某家核实情况。经过了解查看,执法监察人员确实在蓝某家的地板上看到一块长约2.8米,形似龙状的钟乳石,执当执法监察人员在现场进行拍照、查封实物(打封条)的调查取证工作时,突然遭遇200多名当地的群众对的围攻、漫骂、殴打,为避免事态激化,执法人员被迫撤离执法现场。
为追查钟乳石下落,马山县国土部门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晚上10时左右,公安局出动警力介入调查。但过后不久返回现场时龙状钟乳石已经被转移藏匿。经过国土资源局和公安局人员的不断努力后,终于把“龙”钟乳石追回,马山县国土部门于8月31日对蓝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采出的钟乳石;2、并处以9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蓝某对马山县国土部门的处罚不服,认为,依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及《矿产资源分类细目》,钟乳石并未列入矿产资源的范围,自己采集钟乳石的行为不属于非法采集矿产的范畴,县国土部门对他的处罚是错误的,于是他在2007年11月21日,向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名誉和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第45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原告蓝某没有办理开采钟乳石相关审批手续,擅自采集钟乳石,其行为已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008年1月14日,广西马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决:1、维持被告马山县国土部门对蓝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驳回原告蓝某请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名誉和精神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通讯员李晓棠 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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