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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规定保安任职条件 无刑事处罚强制戒毒记录

 

CCTV.com  2008年02月25日 20: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2月25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发出通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对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安员的任职条件作出了规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拟任的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素质和品行,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以及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拟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有专业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五条则规定,保安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

  (三)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承担武装守护、押运任务的保安员应当经过警械、武器使用培训,具备《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责编:冯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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