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首页|搜视|直播|点播|新闻|体育|娱乐|经济|房产|家居|论坛| 访谈|博客|星播客|网尚文摘

首页 > 新闻频道 > 中国新闻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许霆涉嫌盗窃案开庭重审 控辩双方立场未变

 

CCTV.com  2008年02月22日 21:37  来源:新华网  

    今早,许霆案中院二审,吸引大批记者采访。许父被记者围住采访。 羊城晚报 宋金峪 吴鲁 摄

    新华网广州2月22日电(记者孔博、赖雨晨)广受关注的许霆涉嫌利用银行ATM机出错盗窃一案,22日9时许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检察机关仍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对许霆提起公诉,而许霆的辩护律师仍坚持作无罪辩护。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许霆因利用银行ATM机出错,提取了不属于自己的175000元,于2007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月14日,广东高院将该案发回重审。

    22日重审开庭,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及港澳地区的百余名新闻记者前来采访报道,开庭前一个小时,法院门口就排起了长队。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当日派出3名公诉人到庭支持公诉。据检察机关指控,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与其同事郭安山(另案处理)来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的一台银行ATM提款机,利用机器系统升级出错之机,共提取现金171笔,共计175000元,之后携款潜逃1年多。公诉机关认为,许霆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被告人许霆承认公诉机关陈述的案情基本属实,但他表示,自己虽然犯了错误,尚不到构成犯罪的地步,更不应该被处以无期徒刑这么重的刑罚。

    被告辩护律师也仍然坚持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只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辩护人提出,许霆利用真实的姓名和密码取款,其行为不符合构成盗窃罪所必需的“秘密窃取”的要件,而银行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而且该案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又是概率非常小的事件,列为刑事犯罪缺乏现实意义,应当认定许霆无罪。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就盗窃罪的构成条件、ATM机是否为金融机构、银行是否存在过错等案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展开了辩论。尽管这一案件案情并不十分复杂,此次庭审还是持续了整整4个小时,直到22日13时方才结束。

    合议庭经过合议后,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责编:冯晔

1/1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请您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