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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法治的力量: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转型

 

CCTV.com  2008年02月07日 20:23  来源:新华网  

  中国立法正在民意引领下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一次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历史性转型。

  承载着法治的梦想与激情,感受着正义的力量与艰辛,2007――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周年的日子已悄然离去。蓦然回首,从引领中国法治新征程的中共十七大到撼动人心的重庆"钉子户",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到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从热点聚焦的《劳动合同法》到发人深思的"孕妇之死",每一起事件都在世纪中国的发展道路上留下串串鲜活的法治印迹,都让我们深刻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社会立法关注民生

    当我们回望中国立法的历史进程,2007年3月16日注定要成为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这一天,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889名代表中2799人赞成的高票通过了《物权法》,昭示着华夏儿女迎来了民生立法的新时代。

    对于习惯了"大公无私"、"大河无水小河干"的中国百姓而言,物权还曾是一个并不熟悉的"舶来品"。然而从1993年正式起草以来,历经立法机关八次审议和无数次的民间研讨、论争,物权法的最终出台,不仅为中国13亿公民创造了一部权利圣典,极大地改良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整体生态,更引领了民众物权观念的勃兴和中国私法精神的生长。在这部共5编247条的法律中,首次明确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内容覆盖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从不动产登记到居民住宅的停车位、电梯、水电管线的归属和维护,无不鲜明地突显出公民私权的神圣。

  

    "法的目的是公共幸福。"对于千千万万普通劳动者而言,2007年立法无疑为其打开了幸福之门。临近岁末,一部旨在创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民生法律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在经历了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和四次审议之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9日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出发,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固定期限合同、同工同酬、辞职权、经济补偿金等新名词令人心情激荡,让人深刻感触到立法关怀民生权利的意图。然而,就在2008年1月1日实施之前,华为员工集体辞职事件、沃尔玛裁员事件沸沸扬扬,一股被指规避法律的"劝辞风潮"汹涌而至,全国总工会大规模调查"势大力沉",立法机关、专家学者的诠释解读不绝于耳,如此纷繁的社会反响,也正说明了这部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份量。

    对于公民权利而言,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同样牵动人心。在现代法治社会,律师扮演着公民权利代言人的角色,律师执业权利的拓展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的延伸。修改后的《律师法》不仅实现了律师职业身份的归位,其最大的亮点还在于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的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这表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控辩双方的关系将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同时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与此同时,民诉法的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把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使得公民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得到落实。

    窥一斑而知全貌。综观整个2007年立法,内容无不与民生息息相关。就业促进法以关怀公民就业权利为旨趣,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责任,明文禁止"乙肝歧视"、侵害孕产妇权利等就业歧视行为;反垄断法直指经济社会生活中影响民生的垄断现象,在破除行业垄断中维护百姓正当权益;个税法再次修订,将2005年修改确定的1600元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更加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通过,使我国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又多了一部重要法律;而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最终作出了机动车无责赔偿不超10%的规定,更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的价值取向。有统计表明,不少地方社会立法项目在立法规划中的比例,已由以往的5%左右猛增至50%至60%。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将公民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写进地方法规,则被舆论誉为开启了公民立法的新时代。当我们审视这份立法"成绩单"可以看到,中国立法正在民意引领下以关注民生的视角,开始了一次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的历史性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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